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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是工商余姚分局依托“12315”热线,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争议,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为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的窗口。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条件
一、 群众或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经济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2、 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3、 有必要的事实依据与材料;
4、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二、 消费者申诉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编码;
2、 被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
3、 申诉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明;
4、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三、 委托代理人进行举报申诉的,应当向本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两人以上申诉共同标的的,本中心认为可以合并受理的,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申诉,一并处理。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消费申诉不予受理的范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予受理:
一、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二、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 法院、仲载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 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分割超过一年的;
五、 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纠纷;
七、 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
八、 购买标明是“处理品”的商品;
九、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十、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十一、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纠纷申诉。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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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人员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不成或难以调解的,视情节向申诉人签发《消费申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不合规定(理由不成立) 依法立案调查 A、交工商所处理
B、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C、移交局业务科室处理
D、告知申诉处去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执行 进一步调解 抽申诉人签发《消费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理 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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